公司改制后怎么補償員工工資(公司改制后員工怎么辦)
公司改制員工補償標準
法律主觀:
經濟補償金 按照應得工資計算。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司搬遷,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 勞動合同解除 前12個月平均應當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 (2013年第1期) 五、關于 勞動爭議案件 中確定 經濟補償金計算 基數時是否需要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的問題 有的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單位加班已成為常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由最低工資和加班費組成,如在確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時不將 加班費計算 在內,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過低的問題。我們認為,第一、經濟補償從性質上看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 終止勞動關系 后,為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于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故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第二,加班工資系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所獲得的報酬,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第三,從原勞動部《關于貫徹
公司改制員工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企業改制時,職工補償標準應從企業凈資產中一次性剝離職工安置費。原屬固定工的,根據職工本人連續工齡,按每年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1個月工資的標準計提,最多計提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
原屬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1個月工資的標準計提。
月工資計算標準為職工在企業改制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如果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月平均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年度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 第十九條
在公司制改建過程中,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可從改建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業剝離資產的出售收入優先支付。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原勞動部印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的標準執行。企業支付的社會保險費,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繳費比例執行。
公司改制員工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企業破產進行重整,需要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