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是遺產嗎,可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嗎



死亡賠償金是遺產嗎,可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嗎
死亡賠償金是遺產嗎,可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嗎
死亡賠償金不在遺產的范圍內,具體可以從以下方面來分析:
1、從遺產的意思來看。遺產是公民去世時留下的個人財產,其包括:收入、房子、儲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及別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財產。從此得出,死亡賠償金沒有在列舉的遺產范圍內。
2、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來看。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去世后,賠償人支付給受害人的近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的財產損失費用,遺產則是在公民去世前,就已經存在的屬于公民的財產,在公民去世前并沒有死亡賠償金,其不是公民的個人財產。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
法律主觀:
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遺產抵債。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遺產范圍內,所以不能作為遺產進行抵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遺產是死亡前或死亡時就已經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是發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在公民死亡時并不切實存在,不符合遺產的特征。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死亡賠償金是對死亡補償費的賠償,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性質。只有當自然人的物質性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才能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情形的賠償金)。對于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權(名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遺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是死亡前或死亡時就已經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發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在公民死亡時并不切實存在,不符合遺產的特征。
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實存在,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喪失,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應屬于死者的遺產范圍。
死亡賠償金并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雖然兩者都是因為公民死亡才產生,但死亡賠償金是在公民死亡后才產生的,并不屬于公民的遺留財產。針對遺產,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遺囑予以處理,但是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能立遺囑處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
總之,死亡賠償金作為加害人賠償給受害方近親屬的物質性補償,不應屬于遺產,更不能用來償還受害方生前所欠債務或者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