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的規定有哪些(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方案)



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的規定有哪些(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方案)
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的規定有哪些(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方案)
法律主觀:
土地確權的法律規定是《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確認 建設用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法律主觀:
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頒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確認水面和灘涂的養殖使用權。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法律分析:
集體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農村各級農民集體對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也有:(1)各縣(區)人民政府主導,門牽頭,多部門統籌協調密切配合完成。(2)試點先行,摸索經驗、穩步全面加快推進。(3)土地權利歸屬的確定,既要根據當時的歷史條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慮當前的實際狀況。(4)在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和土地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上,化解矛盾,解決爭議,對一時難以處理糾紛的宗地暫緩登記,暫不發證。(5)嚴格依照規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依法辦理登記。(6)堅持全面覆蓋的原則,不重不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
法律依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條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于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后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一)由于村、隊、社、場合并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二)由于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三)由于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二十二條 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于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